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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政策

律师事务所 繁华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的规定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、顺利地处理相关投诉,特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
第一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)

本公司可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,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,将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获取另行同意等采取必要措施。

1.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

为确认会员注册意向、会员制服务提供相关的身份识别与认证、会员资格维护与管理、限定身份验证制度实施相关的身份验证、防止服务不当使用、确认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处理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、各类通知与公告、投诉处理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
2. 提供商品或服务

为物品配送、服务提供、合同及账单发送、内容提供、定制化服务提供、身份认证、年龄认证、费用结算、债权催收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
3. 投诉处理

为确认投诉人身份、确认投诉事项、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系与通知、通报处理结果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
第二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间)

  • 本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、使用期间内,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、使用期间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。
  •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间如下。

1.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

至从企业/团体网站退出时止

但在属于以下事由的情况下,至该事由终结时止

  • 1) 因违反相关法令而正在进行调查、侦查等情况,至该调查、侦查终结时止
  • 2) 因使用网站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尚存时,至该债权债务关系清算时止

第三条(个人信息的销毁)

  •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保留期间届满、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,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。
  • 尽管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间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,但根据其他法令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,将把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(DB)或变更保管场所进行保存。
  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。

    1. 销毁程序

    本公司选定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,经本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。

    2. 销毁方法

    本公司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,采用低级格式化(Low Level Format)等方法使其无法再生后销毁;对以纸质文件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,采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方式销毁。

第四条(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设备的安装、运营及拒绝事项)

  • 本公司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,使用存储并随时调用使用信息的"Cookie"。
  • Cookie是网站运营所使用的服务器(HTTP)向用户计算机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,也可能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中。

甲、Cookie的使用目的

通过了解用户对各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态、热门搜索词、安全连接状态等,为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。

乙、Cookie的安装、运营及拒绝

可通过浏览器顶部的工具 > Internet选项 > 隐私菜单中的选项设置来拒绝存储Cookie。

丙、拒绝存储Cookie时的影响

如果拒绝存储Cookie,可能会在使用定制化服务时遇到困难。

第五条(权益侵害救济方法)

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咨询有关个人信息侵害的损害救济、咨询等事宜。

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(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)

  • 主管业务: 个人信息侵害事实举报、咨询申请
  • 网站: privacy.kisa.or.kr
  • 电话: (无区号)118
  • 地址: (58324)全罗南道 罗州市 振兴路9(光明洞 301-2)3楼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

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

  • 主管业务: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、集体纠纷调解(民事解决)
  • 网站: www.kopico.go.kr
  • 电话: (无区号)1833-6972
  • 地址: (03171)首尔特别市 钟路区 世宗大路209 政府首尔办公楼 4楼

第六条(隐私政策的施行及变更)

本隐私政策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。